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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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引导教师工作条例

时间:2005.12.29 ? 字号

为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提高引导教师各方面的素质,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引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发展情况,现修订本条例。

一、硕士生引导教师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2、现受聘职务必须是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有协助其他导师引导研究生的经历,具备独立引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

3、有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与课题,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证研究生的培养;

4、近五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与从事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有相当于部、委、省、直辖市或局级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5、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有系统深入的专门常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为本学科硕士生开设有关专业课程;

6、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

二、引导教师资格的审批

1.符合以上条件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引导教师审批表》,所在室领导研究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

2.每年由研究生部汇总情况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取得导师资格,发放聘书;

3.每年六月导师提出下一年度招生申请,由研究生部汇总后提出意见,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4.导师一般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安排招收研究生计划。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可继续安排招生;

5.导师调离本所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停止安排招生计划;导师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的,暂停安排招生计划;一年招收两名以上硕士研究生者暂停招生一年。

三、引导教师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有关规定;

2.参与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教学计划;

3.负责研究生入学前的复试工作和入学后培养目标的确定及硕士生基础课程的选定;

4.为研究生开设有关专业课程;

5.引导研究生选好论文题目,制定具体可行的研究方案。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导师要给予具体引导,认真检查研究结果,并进行审阅,最后做出学术评价。

6.导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对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对成绩优秀、品德良好的学生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应给予积极的评价和推荐。对学习不努力、表现不好的研究生应及时教育;对少数表现很差、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可提出停止培养、进行劝退的建议,由研究生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引导教师资格评议

1.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二年对导师资格进行一次评议,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以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2.结合硕士生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对导师评议情况,对工作认真负责、能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者继续聘用;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不再续聘;连续二年未能招收研究生者需个人重新提出申请后审批。

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海一人发(1995)026号文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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